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再生利用。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