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