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加强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自治县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公益宣传,持续开展知识普及教育等宣传活动,对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