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运用科技手段,提高乡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排放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