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