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