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