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