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应急处理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安全突发事件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自治县人民政府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