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治县人民政府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社会监督机制,公开监督举报方式。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监督管理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