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机制,加强对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