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专业资质的企业承担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处理。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