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助资金和设施等方式参与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