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条有效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