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保障本行政区域内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