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向乡村生活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

(一)挥发性有机溶剂、易燃易爆物质;

(二)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三)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以及放射性的污水;

(四)腐蚀管道以及导致管道阻塞的物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质。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