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向乡村生活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一)挥发性有机溶剂、易燃易爆物质;(二)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三)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以及放射性的污水;(四)腐蚀管道以及导致管道阻塞的物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质。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