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乡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者应当将生活污水与其他水质、杂物杂质等进行分流处理。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