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乡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