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乡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乡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中,应当满足实用性、经济性的要求,选用成熟稳定、实用低耗、绿色环保、易于维护的处理技术和设施。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符合规划要求自建的乡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