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乡村人口聚集程度较高的村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村寨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具备条件可以纳入城镇周边生活污水处理管网的村寨,可以通过铺设生活污水管道或者建设生活污水泵站,将生活污水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集中处理。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