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乡村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科学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就近就地减量等方式进行处理。

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理。

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等有机易腐性垃圾,可以采取还田、堆肥、生产沼气等方式处理。

有害垃圾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其他垃圾应当采取无害化方式处理。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