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与监督等活动。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本条例所称乡村生活垃圾,是指乡村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本条例所称乡村生活污水,是指乡村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排放的污水。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