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与监督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乡村生活垃圾,是指乡村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乡村生活污水,是指乡村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排放的污水。
Local Regulations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