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乡村生活垃圾应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以外的场所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禁止将畜禽尸体混入生活垃圾投放或者丢弃到公共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