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治理第十九条有效乡村生活垃圾应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以外的场所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禁止将畜禽尸体混入生活垃圾投放或者丢弃到公共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