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维护第十二条有效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