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纳入相关规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等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参与做好辖区内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选址、协调、征用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