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公示规划草案,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