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公示规划草案,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