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