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城市规划区外的公园、道路等公共绿地的园林绿化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