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市园林绿地养护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林绿化设施完好、功能完整。

城市园林绿地养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绿化养护检查制度;对受损、死亡和缺株的树木花草进行补植、修复;对毁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园林绿化设施进行修复、更换;及时修剪影响交通、管线、居住安全以及居民采光、通风的树木;对发生病虫害的,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向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鼓励和支持运用大数据、互联网、新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和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