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城市园林绿地养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公共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和自建的防护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七)法律、法规对城市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