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行道树应当优先选用节水耐旱、浓郁常绿、树型美观、寿命长久、安全环保的树种,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兼顾遮荫透阳、通行安全和道路照明要求。

行道树应当带冠移植,禁止移植截头树。

已种植的行道树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