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人民调解员违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设立单位或者设立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