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违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情节轻微的,由设立单位或者设立组织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立单位或者设立组织重组或者予以撤销。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设立单位或者设立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