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人民调解的名义开展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