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