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授予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称号,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