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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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