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民族歧视、民族分裂和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行,对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依法予以惩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