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应当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兵地联动的工作机制,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实施、模范引领、全面推进。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