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六章 保障监督第五十八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对妨碍或者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