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