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六章 保障监督第五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开展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至少每两年听取一次同级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报告,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