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作为领导班子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考核制。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