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机制,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统筹推进创建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州(市、地)、县(市、区)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机制,制定政策措施,统筹解决有关问题。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