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五章 创建表彰第五十二条有效自治区每五年评选表彰奖励一次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对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集体或者个人,及时授予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称号。州(市、地)每三年,县(市、区)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艰苦地区、边境地区、农村牧区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重点地区倾斜。名额、比例按照自治区有关评选表彰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