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五章 创建表彰第四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乡镇(街道)、进村(社区)、进军(警)营、进团场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景区、进窗口单位、进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各级各类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命名和模范评选表彰。评审命名和评选表彰,按照自治区有关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命名和模范表彰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