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乡镇(街道)、进村(社区)、进军(警)营、进团场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景区、进窗口单位、进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各级各类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命名和模范评选表彰。

评审命名和评选表彰,按照自治区有关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命名和模范表彰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