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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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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五条

有效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坚持新疆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指导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团结进步等宣传教育,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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