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四章 宣传教育第四十五条有效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坚持新疆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指导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团结进步等宣传教育,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