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四章 宣传教育第四十四条有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旅游行业培训,以正确的导向规范旅游市场、风景名胜文字说明和导游讲解,发挥旅游业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旅游景区应当采取影像视频、宣传栏、宣传册、广告标识等多种方式,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融入景点宣传,传播民族团结进步理念。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