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四章 宣传教育第四十三条有效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把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培训计划和教育内容,开展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交流培训等活动,提高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群众工作的政策水平和实践能力。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基地、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少年宫、纪念馆等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列入宣传教育内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